(一)救助對象
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1.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2.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3.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4.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5.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6.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辦理單位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1.金門縣各鄉鎮所社會課。
2.金門縣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3.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三)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
1.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2.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本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新臺幣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3.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本政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本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