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1. 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無法自行準備餐食或家屬無法協助提供餐食之身心障礙者。
2. 非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但經本府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送餐需求者。
(二)補助項目:
本服務採送餐食到府方式於中餐時段實施,全年無休,送餐時段可依身心障礙者需要調整之,以免費提供一餐為原則。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表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由鄉(鎮)公所辦理初審後函轉本府社會處辦理複審。
(四)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全家應計人口之戶籍謄本。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低收入戶證明。
5.最近一年度的財稅資料(低收入戶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