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據民法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成年人監護或輔助職務注意事項辦理。
(二)目的:為保護受監護(輔助)宣告人之人身安全、照顧其生活起居需要,並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以維護其最佳利益。
(三)計畫執行:透過關懷訪視,評估個案需求擬定照顧計畫及建構社會資源網絡。
(四)服務對象:由金門縣政府(或金門縣縣長) 擔任監護(輔助)人之年滿2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年滿65歲以上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