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本要點所稱之慰問金,係指分別於三節發放符合條件身心障礙者關懷慰問金,身心障礙者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者,於三節前發放慰問金新台幣二千元:
1.設籍滿十年且實際居住本縣。
2.以發放節日當日之前六十日為基準,領有本縣核(換、補)發極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並經由本府社工評估ADLS 評估80分以下或3項( 含) 以上ADLS 失能者。
(二)申請方式:
1.每一節日前六十日由本府逕向相關資訊系統列印名冊並由社工實際到府評估。
2. 本府經審核無誤後,慰問金於節日前後30日由本府派員到府發放現金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