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身心障礙者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者:
1.設籍滿十年且實際居住本縣。
2.以發放節日當日前60日為基準,經本縣衛生局評估長照失能等級達六級以上,且身心障礙證明之等級為極重度。
(二)補助標準:慰問金新臺幣2,000元。
(三)申請方式:
毋須申請,由本府社會處於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民俗節日,前後30日由派員到府發放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