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身分證(未滿14 歲以下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及3個月內1吋半照片3 張前往戶籍所在縣市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到公告鑑定醫療機構,由鑑定團隊進行鑑定,可郵寄辦理。
鑑定完成後,醫院將鑑定報告寄回本縣衛生局複審後,再函轉本府社會處進行需求評估,符合規定者即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