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配偶設籍本縣,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配偶。
(二)申請方式:
1. 向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申請,填寫「金門縣設籍前外籍配偶身心障礙者鑑定申請表」,由社會處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本縣醫療機構或場所辦理鑑定。鑑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應於鑑定後一個月內,將該鑑定表送達金門縣政府。
2.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
(三)應備文件:
1. 居留證影本
2. 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3. 申請人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4. 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委託申請書
※ 依身心障礙鑑定等級可申請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津貼,但不發給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