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本縣列冊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之民眾存款帳戶遭扣押或強制執行者 ,有需求者可先洽各鄉鎮公所社會課諮詢。
(二)申請方式:
備妥下列文件,於補助發放前30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三)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
2.健保卡。
3.相關證明文件(帳戶凍結或強制執行之法院文件相關資料)。
4.開立專戶申請書(到公所填寫)。
【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