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經本縣合格之精神醫療院所診斷有接受精神科住院治療需求之精神疾病患者,且未接受本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者,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1.已接受本府補助伙食費有案之精神病患者。
2.進住本縣合格之精神醫療院所精神病房之精神病患者。
※ 註:初次發病之精神疾病患者,得不受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限制。
(二)補助標準:
1.精神疾病患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伙食費新台幣150 元。
2.已接受本府補助有案之精神病患者,每月依入住醫療院所
請款金額核實補助,每月最高以補助新台幣5,000元為限。
※基於社會福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同時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金門縣身心障礙居家生活津貼、國民年金、政府其他津貼或補助及本計畫補助對象者,得擇優申領前開補助,倘本項補助金額低於本計畫補助金額者,得再申請本計畫差額。
※ 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三)申請方式:
1. 申請人於出院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由鄉(鎮)公所辦理初審。
2. 鄉(鎮)公所初審通過後,於次月十日前繕造領款清冊,函送本府辦理複審及撥款。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 正反面影本(初次發病者未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免附)。
3. 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4. 醫療院所開立之伙食費繳款收據。
5. 個人戶籍證明。
6.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7. 如當事人不克親自辦理而委託他人辦理,應檢附授權書。
8.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