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重度以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
2. 地區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且會務運作正常者。
(二)補助標準:
1.首次安裝費用。
2.重度以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收視費用以月繳者,補助每月收視費用百分之八十;收視費用以年繳者,補助每年收視費用百分之八十。每年得申請乙次。
3.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收視費用以月繳者,補助每月收視費用百分之九十;收視費用以年繳者,補助每年收視費用百分之九十。每年得申請乙次。
(三) 申請方式:
1.重度以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申請者備齊相關申請文件後,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2.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檢附相關文件逕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四)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
3.支出原始憑證(收據或發票)
4.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首次申請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