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1.至申請日止連續設籍本縣滿十年或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年者。
2.未滿六十五歲,領有本府核(換)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之補助對象。
3.經由本府同意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或社區居住提供單位接受社區式、機構式日間式、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者。
註: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註: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且持續接受機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服務者,於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得繼續申請本補助。
(二)補助標準:
經本府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五、六條之補助基準核定補助有案者,其應自行負擔費用,由本府全額補助。
(三)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於驗畢後發還。
4.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