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發對象:
設籍金門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
(二) 申請方式:
請備齊下列文件親送或逕寄本府社會處申請,待審核通過後,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可親自領取,或以掛號寄出。
(三)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3.汽車駕駛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汽車駕駛執照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或與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內(同地址同戶號、同一本戶口名簿)或配偶同地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戶號不同)之二親等以上親屬所持有。
4.汽車行車執照影本(車輛種類限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汽車所有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或與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內或同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戶號不同)之配偶或親屬所持有,如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者,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5.汽車駕照及行照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親屬,並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6.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並應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7.委託他人申請者,並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8.辦理換發新證,無法繳回舊證者或停車證遺失、損毀申請補發請填寫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