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規定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1.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本縣,或經本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3.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4.家庭總收入符合補助基準。
5.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二) 補助項目:
1.日間照顧費用:身心障礙者由本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日間照顧訓練之補助費。
2.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由本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住宿照顧訓練之補助費。
(三)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7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補助百分之5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倍者,補助百分之25。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或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