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1.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之18歲以上中重度失能身心障礙者,經評估有自立生活需求且需同儕支持員協助者。
2.申請個人助理服務補助者需符合下列規定,並應檢附初步構想之自立生活計畫,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接受「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補助之中重度以上失能,經評估有自立生活意願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
(3)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居家照顧服務。
(二)應備文件:
1.個人身份證。
2.身心障礙證明。
3.服務申請書。
(三)補助標準:
1.同擠支持個案諮詢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220元,同一身心障礙者每年最高個案諮詢10小時,但經評估確有需要較長時數諮詢者,不在此限。
2.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費: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費每小時200元。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由本府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本府補助90%。
(3)一般戶本府補助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