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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13-02-27
  • 聯絡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82-318823#67500

一、服務對象:

  (一)設籍或居住於本縣18歲以上身心障礙者,經評估有自立生活需求且需同儕支持員協助者,如有特殊情形經評需求估後,亦可專案申請。

  (二)申請個人助理服務獎(補)助者需符合下列規定,並應檢附初步構想之自立生活計畫,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 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獎(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獎(補)助者,不在此限。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評估有自立生活意願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
  3. 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社區式或居家照顧服務。
  4. 聘外籍看護之障礙者,如遇外籍看護逃逸失聯、因故轉出、期滿離境或請假返回來源國期間,得申請個人助理。

二、應備文件:

(一)身份證影本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服務申請書

三、補助標準:

(一)同儕支持服務諮詢費:每小時最高獎(補)助新臺幣230元(另有離島加成40元),同一身心障礙者每年最高個案諮詢20小時,但經評估確有需要較長時數諮詢者,不在此限。

  (二)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費: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費每小時250元(另有離島加成40元、夜間加成50元)。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核定服務時數內,由縣府全額獎(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核定服務時數內,每小時自行負擔20元。

    3.一般戶核定服務時數內,每小時自行負擔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