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持有本縣核( 換)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津貼:
1.設籍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①至申請日止連續設籍本縣滿十五年者。
②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時間累積滿二十年者。出生地於本縣或本要點修訂實施前已核定發給有案者,或初次領取身心障礙證明之日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不受上開設籍年限之限制。
2.未經政府全額公費收容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3.非現職有給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補助標準:
身障等級
|
輕度
|
中度
|
重度
|
極重度
|
補助金額
|
2,500 元
|
3,000 元
|
3,500 元
|
4,500 元
|
(三)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但申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或受禁治產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
2.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3.申請人之私章及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或受禁治產宣告者,另需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私章及身分證明文件。
4.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5.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資料。
6.如當事人不克親自辦理而委託他人辦理,應檢附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