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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等級標章
  • E政府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09-03-02
  • 聯絡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82-318823#67500

身心障礙者辦理「重新鑑定」,係當事人於辦理身心障礙鑑定時,專業醫師鑑定之結果,「重新鑑定日期」並註記於身心障礙證明之右下角(最長期限為5 年)。為提醒民眾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辦理重新鑑定,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亦會主動發函通知當事人辦理重新鑑定。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需重新鑑定的身心障礙者務請配合於期限內完成重新鑑定程序,始得依法持續享有各項福利。

重鑑程序請攜帶申請人之身分證(未滿14 歲以下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及3 個月內1 吋半照片3 張前往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衛生署核可之鑑定醫院辦理鑑定。鑑定後醫院將鑑定表寄至衛生局核轉回本府社會處進行需求評估,符合資格及製發身障證明,再轉請申請人戶籍所在鄉(鎮)公所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請攜帶申請人之身分證(未滿14 歲以下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診斷證明及3個月內1吋半照片3 張前往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衛生署核可之鑑定醫院辦理鑑定。鑑定後醫院將鑑定表寄至衛生局核轉回本府社會處進行需求評估,符合資格及製發身障證明,再轉請申請人戶籍所在鄉(鎮)公所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