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經本府轉介安置於台灣教(療)養機構之家屬。
(二)補助範圍與標準:
1. 家屬台金空中或海上往返交通費,由本府全額補助。
2. 安置於台灣教療養機構之身心障礙者,其家屬每年可申請四人次之交通補助費(限機票或船票),核實檢據申請補助。
3. 補助路程為金門至台灣、台灣至金門往返。
4. 申請補助之交通費路程係未獲「衛生福利部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補助範圍,且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或單位之補助為限。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鄉(鎮)公所申請。
(四)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安置於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2. 戶口名簿影本。
3. 交通費憑証:機票正本,去程機票須教(療)養院用印簽證。
4. 領據。
5.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協助轉介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 註:申請補助者應於探視後一個月內檢具上開文件申請,
補件者則以退件日起二週內補件為限,逾期不予受理。